4月14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《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至此,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》由"暂行"迈入"长效制度"阶段,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。
与2009年出台的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管理办法》)文件相比,《管理办法》变化不大,基本与《暂行管理办法》保持一致。
也有两个比较小的变化,一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内容,《管理办法》增加了中药饮片。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调出机制中,《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,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,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。
2009年8月18日,原卫生部联合9部委发布《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。2012年9月21日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出台,该实施意见同时废除。
2014年下半年,国家卫计委开始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评估调研,结合5年来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医改中的相关经验,提出部分修改意见,形成了该《管理办法》。据卫计委官方介绍,该文件应该成为长效的制度安排,健全基本药品遴选机制。
据卫计委介绍,《管理办法》结合2013年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转变,对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,除对相关单位名称和部分文字等进行修改外,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未做改变。